退換貨原則
傳銷商退換貨辦法:
傳銷商如欲申請產品更換或退換貨退款時,必須符合下列各項:
(1)傳銷商負責更換產品的退回運費,每項產品新台幣 150 元。
(2)公司收到欲更換的產品與一切有關資料文件後,傳銷商將獲取金額相等於被退回產品的替換產品。
(3)任何被退回的產品可能影響傳銷商或其上線傳銷商的個人或組織銷售業績,因此必須在該月傳銷商帳戶的個人銷售業績或組織銷售業績扣除該項業績,或之前因該項業績已經發放之獎金。由於被退回產品導致個人或組織銷售業績降低,因此獎金必須扣回。
(4)減損率100%項目:
⑴內容物以單一包裝之產品經拆封使用過。
⑵因傳直銷商個人疏忽所造成產品髒污或毀損無法回復的商品。
⑶未完整退還商品。
⑷停止供貨商品及更改包裝超過一個月以上。
⑸商品距使用有效期限六個月內。
(以上限制不適用於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1條辦理退出退貨者)

﹤實體商品﹥瑕疵擔保及一般退換貨方法:經銷商於合作共贏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之商品若有瑕疵品,得於30日內提出換貨申請,公司將協助更換,其他注意事項依公司營運規章之退換貨條款辦理。